1935年8月21日,中国保险学会举行会员临时大会,通过了理事会修订的《中国保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共7章23条。在总纲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保险学会以研究保险学原理,促进保险事业为宗旨。《章程》第五章规定了保险学会的任务:研究保险学原理;调查保险实务;编制保险统计;拟定保险条款;训练保险人才;举办保险演讲;发行保险书刊;创设保险书刊;组织各种保险研究会。
《章程》还规定,个人会员须为中国人,应为研究保险或从事保险业者,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理事会认可,方可入会。团体会员须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入会须缴纳会费5元,团体会员入会须缴纳会费100元。学会有理事15人,常务理事5人,理事长由常务理事选任,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一切会务。名誉理事由在保险学术、保险事业或对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者担任。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图/中国保险学会第一届年会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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