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保单的投保人为潍坊市腿带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产为设备;保额为1850元(新币),保险期限为261天,保险费为6.91元(新币)。
同样右侧加盖了投保单位与人保山东潍坊市支公司业务专用章,并加盖了负责人名章。
一同收藏的财产强制保险固定财产保险明细表,是铅印的标准化的表,下面加盖了双方公章。
1956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继续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理由是:
(一)通过保险的赔偿可以及时恢复生产,多数投保单位反映有需要,愿意继续办。
(二)企业财产的一般损失不可能从国家财政后备来解决,如由企业本身提成解决,会造成资金分散,还不一定能应付重大灾害。
(三)强制保险的保险费过去各企业都已列入成本,实质上已经转嫁由消费者负担。几年间办理强制保险的结果,已经集中了一定的资金,形成保险基金或上缴国家预算。
(四)通过强制保险发生损失后的赔偿处理和事先的防灾检查,对投保单位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减少了物资的损失。
(五)保险公司现成的机构,干部和八年间积累的经验可以充分利用,如企业损失补偿由财政解决,仍需要一定制度手续,也要有一定的开支。(图/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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