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保险单
险种:牲畜自愿保险
地区:山东即墨
时间:1956年8月14日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保险业务采取了自愿投保的方式,承保对象是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主要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的方针是根据保险事业的总方针即“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而制定的。该方针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常会受到意外灾害的威胁,尽管人民政府用各种方法来防止意外灾害的发生,但意外灾害并不能绝对消除,而分散的、个体的小农经济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弥补因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组织农民进行集体互助。农民在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后,就可以得到确切的经济保障,万一发生意外灾害,不致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
在保单后印有保险对象:“地方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个体农民、机关企业和其他合作组织用于劳役(即耕畜和力畜)和配种(即种畜)的牛、马、骡、驴,在下列规范年龄以内,没有伤残疾病、饲养管理正常的都可以参加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牲畜因下列任何一种原因所致的死亡,(一)因疾病、胎产、阉割;(二)因火灾、淹溺、中毒、触电、摔跌、窒息、互斗、野兽伤害、碰撞、地陷、崖崩、雹灾、建筑物和其他物体倒塌等;(三)因前两项原因无法医治,经兽医部门证明,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宰杀或为防止疫病传染,经当地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命令扑杀掩埋。”
本保单后附一张牲畜自愿保险投保登记表:上列有畜别、性别、用途、年龄、毛色及特征、市价、保险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本保单投保了6头公驴和一头母牛、一头公牛,都是用于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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