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保单是有别于保险单正本的副本,上面一些表格代替了公司的标准字和司徽。
被保险人是洛阳专卖处;火车自回郭镇至洛阳;货物为纸烟,保险费为肆仟元(旧币)。签发人为人保公司巩县支公司回郭镇营业部主任张戊辰。
上面贴有印花税票及加盖印花章。
一同收藏的,还有一张洛阳专卖处的保费收据,但不是此笔业务。
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今后保险工作的方针为“通过国家保险业务,组织分散的社会资金,促进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安全互助,提高人民福利,同时为国家积累资金”。
关于城市业务,会议认为,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因保费系由国家预算支付要停办。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应继续办理。其他业务按(1)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2)群众是否需要与自愿;(3)是否符合经济核算的三条原则,划分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整顿。其中运输保险与火灾保险作为重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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