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法律馆,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拉(译音)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
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业法案》,第二年法制局作了修改,力主严加监督。该法案曾在1918年12月10日《银行周报》刊载,共有42条,其中规定人寿保险公司除将1/3收入作为保证金交农商部存储外,还规定负监督之责的官署,须派员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议,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后因北洋政府的解体,这个法案迄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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