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观应(1842~1922 年)1894 年出版《盛世危言》5 卷本,该书是郑观应的代表作,1895 年冬刊行增订 14 卷本。其中增订“保险”一节,有以下的保险论述。
关于保险的原理。“盖所谓保险者,不过以一人一身之祸派及众人。譬一人房屋或行船遇险由公司赔偿,而公司之利仍取之于人。如保房屋一千座,其中一座失险,则以九百九十九座之利银偿还遇险之一座,在公司不过代为收付,稍占经费而已。”他把保险的分散危险、组织补偿的基本原理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这个原理,“对人险亦然。大抵人生之寿通算以四十岁为限,若至四十岁尚未命终,则以前每年所收之保银一概给还。且其人业经保险,若未至所保之期无故而死,则可得巨款,除丧葬外尚有盈余。此等便宜之事亦何乐而不为平?”
介绍国外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保险有三等(种):一水险,二火险,三人险。水险保船载货,火险保房屋、货栈,人险保性命、疾病。”继而介绍水险附加战争险和盗窃险:“货物保险,非独寻常之时,即遇战事、盗劫,凡意外之灾,皆可以保,惟价分数等:在兵祸中保险其价最昂,较寻常须加数倍;其盗窃等事次之,然亦与寻常保险不同,缘此等事非意料所可及也。”以此说明,财产保险各险种的危险频率不同,保险费率也有高低之分。
主张中国自办保险。“西人保险公司有数种,有保屋险,有保船险,有保货 (物)险,有保货 (物)水渍之险,有保人生死亡险,其章程甚详,获利均厚,亦宜招商仿办,为国为民,胥于是乎在矣。”因此,他对创办仁和、济和两家华商保险公司赞赏备至,认为这样的“保险公司不嫌其多”,从此可以“不为外人掣肘也”。以此维护中国的民族利益,其论述具有明显的民族性。
在介绍西方近代保险和建议中国自办保险的同时,也揭露不肖之徒利用保险图利的勾当。“惟保险之法一行,每有奸商故将货物之价多报,以冀物失船沈(沉),得以安稳获利。此等天良丧尽之徒,虽国家严禁,不三今五申,而利之所在人必趋之,仍多尝试。亦有将房屋托保,故付祝融者。”上述弊端使他意识到,要使保险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必须制订保险章程。为此,他在《盛世危言》“保险”一节中,较详细地介绍了英国的水险、火险、人(寿)险章程。
郑观应先后在英商宝顺、太古等洋行当过买办 20年,其间又自营企业,在脱离洋行后,又以商股代表身份参加洋务派创办的轮船招商局等企业。正如他自己所说:“初则学商战于外人,继则与洋人商战。”他是一个由买办分化出来的民族资本家。由于他具有长期从事洋行买办的经历,深知当时资本主义列强与我通商的侵略性质,“兵之吞并,祸人易觉;商之接克,敝国无形”。他极力主张自办保险公司,是其“欲制西人以自强,莫如振兴商业”的“商战”经济思想在保险方面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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