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木帆船曾是辽河和鸭绿江流域的主要运输工具。经营船舶运输的,多为沿海和沿江河的居民,常年在水上劳动和生活,危险很大,加之当时船舶构造简陋,抗灾能力差,一旦遭遇到水上危险或匪盗抢劫,就会倾家荡产。因此,船户们便自发组织起了船会(也称艚船会)的互助组织。据《奉天通志》转引《东北年鉴》记载:“艚船之水运业者,多山东、天津及沿海土民所经营,因浮家泛宅,生活危险,一朝遇难,家业荡然。故由同乡船户组织船会以为互助。据船会规则,各种帆船、小艇均须缴纳会费,由船会存储生息,以便船只遇难时由公费救济。”
图/19世纪末辽河上的木船
后来,由于经营船舶运输业的日益发展,船会组织也有了相应的增加,先后成立了艚船会、驳船会。它们的统辖机关为艚船联保总会,艚船联保总会得到奉天(今沈阳)农矿厅立案许可。凡上流航行的船舶主人均为该会会员。驳船会为驳船商的团体组织,凡由轮船装卸货物的驳船,均须照章入会,发生损失,由驳船会赔偿。
图/19世纪末桅杆林立的营口港
船会开始时是一种自发组织,逐步形成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自愿结合的机构。船会是带有保险性质的互助组织,收取会费由其存储生息,船舶遇险,即由其给予补偿,体现了危险分散、损失分摊的保险原理,因此同样发挥了经济补偿的保险作用。
发布者:保险日报,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insurdaily.com/archives/5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