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欧洲法院宣布,“在保险合同中,把被保险人的个人性别作为一种风险因素构成歧视”。到2012年10月,欧洲的保险公司不再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而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把性别作为量化风险的一种方法呢?这是因为在此前,30 岁以下的男性开车出事故的概率是同龄女性的两倍。(图/欧洲法院官网的记录文件)
发布者:保险日报,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insurdaily.com/archives/5639.html
2011年3月,欧洲法院宣布,“在保险合同中,把被保险人的个人性别作为一种风险因素构成歧视”。到2012年10月,欧洲的保险公司不再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而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把性别作为量化风险的一种方法呢?这是因为在此前,30 岁以下的男性开车出事故的概率是同龄女性的两倍。(图/欧洲法院官网的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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