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保险法律产生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1904年,设立法律修订馆。1907年,中国近代保险业重要人物、广东富商徐锐拟就中国第一部以“保险”为名的专门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草案共 7章 105 条。徐锐在第一章“总则”里给保险下了定义:“凡筹集资本、设立公司或公会,分保物产损失及生命危险而担负其赔偿者,是为保险事业”。然而可惜的是草案拟订后上报清廷,被束之高阁,未批准实施。但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保险法规。
1909年,《海船法(草案 )》拟订完成,共 6 编 263 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法则和通则;第二编海船关系人,包括所有者和海员;第三编海船契约,包括运送物品契约、运送旅客契约、保险契约;第四编海损,包括共同海损和海船的冲突;第五编海难之救助;第六编海船债权的担保。《海船法(草案 )》同样没有颁布实行,未产生效律效力。
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 )》初拟完成,后延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参与进行了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第一编为总则,分6章84条;第二编为商行为,共8章 339 条。《大清商律·商行为》第7章载有“损害保险营业”(共 49条 ),第8 章载有“生命保险营业”(共10条)。然而《大清商律(草案 )》还未及审核颁布,1911 年 10 月10日就爆发了辛亥革命。1912 年 2 月12 日,末代皇帝爱新觉罗·薄仪颁诏退位,宣告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
以上三部保险法律法规是中国近代保险业最早拟订的行业法律规范,参考了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行业规范和涉及的商法、海法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研究,内容比较周全,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对之后民国时期的保险立法产生了借鉴作用。(图:钦定大清商律/1909年奥国驻华公使顾亲斯基致函外务部,邀清政府出席维也纳万国保险会,清驻奥大臣雷补同派翻译官胡德望参加了该次会议。)
发布者:保险日报,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insurdaily.com/archives/5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