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修过经济学的读者大都知晓,保险起源于地中海沿岸的航运贸易需求。因此,保险与贸易两者的关系不可谓不深,说得直白些,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近代中国国门打开后,贸易的开展使国人对保险行业的接受之快远超对银行业的认识,这非常直接地说明了贸易与保险的亲密关系。因此,在创办保险这一事业上,当时就曾有人直观地说道,“夫轮船与保险事属两歧,而实则归于一本,有如许保险生意,则必有如许轮船生意”。
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个中道理。1872年其条规中曾明确了保险对招商局的重要性,并体现出创办保险的意图。该条规说,“本局招商畅旺,轮船愈多,保险银两愈重。拟由本局自行保险,俟银两积有成数,再行设立公司、广为保险”。晚清重臣与洋务中坚李鸿章对此也有深刻认识。1872年6月20日,他以《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上奏朝廷,从中外竞争下如何保护民族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华商领官船另树一帜,洋人势必挟重赀以倾奇,则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同年8月,负责轮船招商局事务的商界巨擘朱其昂在拟定的《轮船招商局节略并各项条程》中再次强调说:“机器局轮船出租须保险也,制造招商轮船工竣,先行向外国保险。倘外国不肯保险,准由机器局成商局自行保险。”
但是,俗话说得好,“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自然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横挑鼻子竖挑眼”。
比如,“伊敦”轮案例。“伊敦”轮是轮船招商局的一艘巨轮,自然悬挂着作为国旗的晚清龙旗及双鱼局旗。但各洋商保险公司却以此拒保。经过交涉,怡和保险公司和保安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承保,但只能各保一万五千两,超过部分不保,并且以十五天为限,保费之高,更是令人咋舌。轮船招商局曾就局中轮船做过统计,得出结论是,“保费均系通年每月一分九扣……值十万两之船,每年保费须纳一万两有零”。即便这样还必须得是外国造的铁甲船,中国自己造的那种木船根本不在承保范围内。这种费率在10%以上、无异于明目张胆的勒索的高额保险费,使轮船招商局时时感到创办保险企业的迫切性。“福星”轮的失事则加快了这一步伐。
1875年4月,轮船招商局所属船只“福星”轮在黑水洋附近被怡和洋行的“澳顺”轮撞沉,导致溺死63人,损失漕米7000余石及多宗其他物资,价值数十万两白银。此案虽经上海道与英领事会审,判定为应由“澳顺”轮赔偿主要损失。但是由于“澳顺”轮船主逃走,轮船招商局不仅未追回一分赔款,反而为此支付了巨额抚恤费。受此重创,创办民族保险企业已经刻不容缓。
1875年9月,自设保险局的上奏发出,条陈厉害,10月即奉批。11月4日,保险招商局刊发招股公告,向外界宣称创设缘由、管理体制、经营方针、保险额度及集股办法等。该文意义非凡,值得引述如下:“窃维保险之设,起自泰西。不论船货房屋等项,均可按价立限具保,早有成规。在物主所出不及一分之费,即能化险为互夷。唯中国于保险一事,向未专办。现在轮船招商局之船货,均归洋行保险,其获利既速且多。是以公同集股,由唐景星、徐润之二君总理其事,设立保险招商局,仿照各保险行章程办理。不特商局轮船货物可以酌量保险,即洋商船货投局请保者,均可照章承保,以光招徕……”文中提到的两个人物:唐景星,即唐廷枢,晚清著名买办,也是轮船招商局早期最为重要的人物。徐润之,即徐润,与唐景星一起,将轮船招商局发展成为晚清首屈一指的大企业(1883年徐润挪用轮船招商局资金炒房地产失败,亏空八九十万两,是为后话)。在这份公告内,附有应设立保险分局的第一批口岸及主事人员,涉及范围为上海、镇江、九江、汉口、宁波、天津、燕山(烟台)、营口、广东、福州、香港、厦门、汕头,并规划第二批如台湾、淡水、鸡笼、打狗、新加坡、吕宋、西贡、长崎、横滨、神户、大阪、箱馆等处,经营网络涵盖了中国主要通商口岸及南洋重要商埠和日本几大贸易口岸,气魄令人赞叹,这一大手笔的规划,立即得到了国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由于“各口来股更多”以至于到该年底认股额已超过原定的15万两,达到了20万两之巨。
招股完成后,1875年12月28日,经北洋大臣李鸿章特批,轮船招商局总局筹办的“保险招商局”在上海创立。这是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图/1875年11月刊登于《申报》的《保险招商局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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