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乡约”是在清末民初活跃在中国云南、贵州、四川一带的一大民间运输组织。它的全称是“麻乡约大帮信轿行”,由四川蔡江县人陈洪义(又名陈鸿仁)于清咸丰二年 (1852 年) 在昆明首创,以轿子经营客运。咸丰十年 (1860 年) 又在昆明挂起“麻乡约货运行”的招牌,经营货运业务。同治五年 (1866年)在重庆开设“麻乡约民信局”,经营邮递信件和汇兑,同时也将货运行迁至重庆。“麻乡约”所经营的上述各项业务,都实行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补偿的职能。
(图/位于綦江东溪古镇的麻乡约民信局遗址)
1、客运损失的补偿
在19世纪 50年代,中国西南陆路虽有马帮承担客运,但多数旅客还是喜坐轿子。轿行开设后,专揽长途旅客生意,该行订有一套管理办法,保证旅客人身和行李的安全。在旅途发生意外时,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盗匪抢掠的损失不予赔偿外,如因轿夫抬轿滑脚,旅客被摔伤,由轿行负责医治;轿夫气力不济,有误行程,各地分行即予更换;如轿夫拐逃,分行除另派轿夫外,并赔偿其损失。这项客运业务,不仅在滇、黔、川三省满足了国内旅客的需要,而且在光绪末年由缅甸、安南 (越南)来中国的商旅如要乘坐轿子,几乎都由轿行承揽。
2、货运损失的补偿
重庆是西南重镇,商品货物的集散地。货运行迁至重庆后改称总行,并在贵阳、昆明、成都、叙府、广元、打箭炉等地开设分行,承办川、滇、黔诸省的货物运输,并订有规章制度,如对货物受损,除天灾人祸 (指人力不可挽救的火烧、水淹或抢劫等)外,如偷窃、盗卖、拐逃、遗失、损坏等,一概负责赔偿,并严格执行。
3、汇兑、现金、包裹损失的补偿
“麻乡约民信局”的分支机构,曾遍及西南地区各主要州县汇兑业务有相互兑用和直接运现两种。前者多用于商业范围,一般按汇票价值收取汇费;后者多用于官方汇款,大抵以距离、重量和价值计算汇费,都采取责任赔偿制。其赔偿办法是:凡人力不可挽救的火烧、水淹,免赔;背信夫头被杀死,免赔;如遇盗匪抢劫,赔一半;其他如有损失,全赔。
(图/清末麻乡约力夫)
“麻乡约”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套独特的办法,在清末交通运输不发达与保险业方兴未艾的情况下,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惜的是,麻乡约虽已具备保险功能,局限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并没有发展为近代专业保险公司。在 30 年代以后,西南地区相继兴修公路,长江航运日益繁盛,政府办的邮局也遍及城乡,“麻乡约”所经办的各项业务便逐渐被现代交通工具所取代,加以经营继承人,不务正业,管理混乱,信誉日降,业务清淡,不得不停业而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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