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在2-6世纪编纂的犹太法典《塔木德》规定:为了避免船只沉没不得不抛弃部分货物时,货主要分摊这种损失;货主同样也要分摊商船毁坏或沉没的损失。当然,如果海运商人故意疏忽导致商船沉没,此时的损失由海运商人自己承担(规范了海运保险业务)。此外《塔木德》还规定了陆路运输的损失分摊,商队万一遭到抢劫,损失同样由各个货主分摊。
Who ventures nothing has no luck.
收获与风险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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